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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利益没“法”保护!!!在2007年月8月份,我购买一套二手房,可在我领到《产权证》后第5天,福州台江区法院冻结我名下的房产,我立即交上一份异议书,台江法院在没有审议、没有取证、听证,没有听取我的实际情况,直接由执行庭发裁定书给我,裁定我购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在2008 -3-4公告拍卖我的房产。 在我得知台江法院冻结我名下的房产的第二天(2007-9-12),我就交了异议书,我一直在等审议,多次到台法法院询问,没人理睬,四个多月后,台江法院执行庭于2008-1-15直接给我裁定书,台江法院为什么没有审议呢?我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我是该房屋合法产权人,法院怎么就没通知我开庭而是直接裁定呢?这是否属于违规操作呢?我是合法产权人怎么能不听取我的实际情况? 裁定我的购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我合法买来的房产恢复到售房人名下。我是花40万元购来的房产,并在福州巿房地产中心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说明我已拥有这房屋的合法权。我是在该房屋的《产权证》取得后,才交钱给中介,中介才把这笔钱给售房人的。 台江法院说我所购的房产是法院的查封物,所以我的购房合同无效。既然是查封物福州巿房地交易中心怎么能过户该房产到我的名下呢? 原来有大隐情在其中: 我所购买房屋的原产权人与卢福先有债务纠纷,在2007-7-2日卢福先向台江法院提出财产保存申请,法院接到卢福先提供的该房子的产权证号为榕房S字第026636号后立即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该产权号的房产。 出错就在这里,提出财产保存申请的卢福先所提供房权证号与实际不符合(实际是榕房S字第026828号),而她提借供的是榕房S字第026636号,以至于造成该房产冻结无效。 没冻结成功的该房产被委托给中介出售,在2007-8-1,冤大头的我在耀辉房产中介花费40多万元买了该房屋,并且,于2007-9-6,在福州巿房地产中心过户该房产到我的名下,我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中介将房款给售房人。 若是有效的冻结,该房产将不能过户,我的购房款40多万元就不会给售房人,那么,我就不会卷入这事件,我也不会花40多万元钱却拿不到所购房子的呀?!这是多冤屈的事! 造成今天的结果。错的不在我!我一个普普通通的百姓购房,信赖的是国家发证机关能将我所购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说明这房产是合法的,我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说明我是合法产权人。 在这整个事件中,我的错在哪里?台江法院为何不依据事实?为何不秉公办事?为何不依法办事?不惩治出错方,却让我一个普通老百姓面临一辈子的辛劳付之东流,法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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