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唯一吗?
楼主 作者:
天涯若比邻 发布日期:
2007-8-15 15:54:36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唯一吗?
——写在07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之际
章光园
这是我在华侨大学法学院读书时写的一篇小文章,当时主要是针对法学院提出的“法学教育应向司法考试看齐”的口号有感而发写的,现在看来仍然蛮有意思,传上来给大家看看并讨论讨论。同时,祝福所有即将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同志顺利过关。
最近,法学院提倡教学考试应与司考接轨,提高学生将来的就业率。对于此,笔者完全赞同,这也是现实与自身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吧。但是,法学教育与法学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甚至司考等)是有着质的不同的。法学考试充期量只是一种手段而已,把手段当目的,以手段为目标,是本末倒置的表现。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就是一个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也不要太过于追求所谓的“应用” 、“实践” ,若如此,那还不如干脆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当学徒算了,大学法学教育在中国要去史书中查找了。(说来还真是奇怪,最近就有学者提出应该取消本科法学教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吴汉东教授(对“法学教育”最有发言权了.笔者认为.)有言,“关于实践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还是不能脱离扎实的专业学习,未来的司法官也应该是学者型、理论型的.”(<<法学家荼座>>第三辑,90页)以司考为契机为导向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其实是一种误导,一种把法学教育简单化、机械化的僵硬行为。司法考试本身与应用能力、实践能力毫不沾边,通过司法考试也仅仅意味着有资格进入司法系统,并不代表一个人应用能力、实践能力有多强。大法官、大检察官、各律师哪一个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法学理论功底不扎实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专业素质上就过不了关,很难胜任本职工作。小处而言,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错案频出;大处而言,不利法律的正确适用,公平、正义很难得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很难实现。法学院肩负为祖国培养大批优秀法律人才的重任,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上等应慎重行事,切不可为了一时之需要有负于社会、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