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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种类进口税 以往的进口税 加拿大70年代关税制度由四套不同类型的关税税率组成:英联邦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一般关税、一般特惠关税。 1.英联邦特惠关税 这是对从英联邦各国进口的商品提供的优惠税率。 由于英国和爱尔兰加入了西欧共同体,到1977年同最惠国关税拉平, 以及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又提供一般特惠关税待遇,所以该项关税已无实际意义。 2.最惠国关税 它比英联邦特惠关税税率高,而比一般关税税率低,它适用于与加拿大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出口。自加、美贸易协定生效起实行。 该种税率已作过多次削减。 3.一般关税 它适用于即非英联邦成员国, 又同加拿大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对加拿大出口的商品。这种税率适用范围很小。 4.一般特惠关税 这是1974年7月1日起,对一系列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套新税率。 它比英联邦特惠关税还略低。比最惠国待遇关税低1/3。它适用于从指定受益的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大多数制成品和半成品,但纺织品进口例外。 当时加拿大的关税率在西方工业国家中属于中等水平。原料、食品进口一般免税,制造业产品按加工程度征税,加工程度提高,关税也提高。纺织品的低关税税率为27.5%。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关税一般还比平均水平高。 现行的进口关税 1.普通关税 即70年代的一般关税,适用范围没有变。 此类关税税率是加拿大对进口货物征收的最高关税税率。 2.最惠国关税 它适用于关贸总协定(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及与加拿大签有贸易协定的非英联邦国家,但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欲将其产品销往加拿大, 该国必须负担了50%以上的制造成本。该税税率高于英联邦优惠关税,而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3.普通优惠关税 它是目前加拿大最低的关税。 1980年,加拿大也给中国以普通优惠关税待遇。 加拿大《关税法》规定,产品的原产地是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 该产品才能按普遍优惠税率交纳关税。所以,货物进入加拿大市场时, 为了证明其原产地确实是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进口商须向加拿大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 普遍优惠关税税率低于英国优惠关税及最惠国关税税率的1/3。 4.联邦销售税 它是按进口商品的完税值而征收的,即按进口商品价值加上关税总额征收。目前,加拿大征收的进口商品销售税税率一般为进口商品完税值的12%,有的商品(如建筑材料)则为8%。还有些商品可以免征此税,如用于制造和加工的机器设备,农、林业设备,某些种类的服装和鞋,重型卡车及食品等, 可以免征联邦销售税。 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从1993年1月1日起已分六年调降纺织品关税。具体规定是,将纤维、纱、布的关税每年降低1.5%。加拿大纤维、纱、 布关税在未调降之前的平均关税税率分别是8%、13%和18-25%,而降低关税的方式是每年调降1.5%,其中纤维的最惠国关税上限降至5%,纱的最惠国关税率上限降至10%,布的最惠国关税率上限降至16%,预定在6年内,亦即最晚到1998年1月1日,可将纤维的税率降至5%,纱降至10%、布降至16%。 加拿大降低纺织品关税, 是为了使关税税率降至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当的水平。调降关税后,将使加拿大成衣和纺织业者更具有竞争力。 惩罚性关税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关税,当某个国有的出口产品以不公平的手段输入加拿大而使加拿大国内相同工业受到重大损害时, 加拿大政府会宣布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如1993年1月29日加拿大宣称正初步决定将德国、法国、意大利、新西兰、英国和美国列为向加拿大倾销钢铁产品的国家, 并拟对这些国家征收惩罚性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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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翼天使] 发布日期:[2008-4-21 10:53:41] | 第1楼 | ||||||||||||||||||||||||||||||||||||||||||
| 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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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翼天使] 发布日期:[2008-4-21 10:51:34] | 第2楼 |
|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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