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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作者:冬去春来   时间:2007-9-14 11:27:55

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依靠的是公司机关的运转。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公司意志的形成是公司机关运转的主观要素。在一个具有合作因素的公司架构下,无论是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多数表决制都是解决公司意志产生的有效制度安排。然而,多数表决制有效产生公司意志的前提是在投票权的分布上能够形成符合安排的多数投票权和少数投票权。在合作的环境中,投资者之间相互支持,给予的冲动比获得的冲动要强烈,这种给予会产生信任,从而形成表决权的不均衡分布。而这恰恰是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在公司设立时,投资者之间有时会处于一种非支持的环境中,自保的需要使得各方投资主体都倾向于相互获取利益,这时,均衡的投票权安排(在股权或者董事会安排上)往往是合作的基础,而不是简单的人身信任。而这正是危险的根源。当各方在公司意志表达上的意见分歧无法弥合,又不愿意让步的时候,僵局就产生了。因此,公司僵局在实质上是公司意志的难以形成,或者公司意志陷入矛盾状态而无法消除(当分歧各方都能够独自形成符合制度安排的公司意志而又相互矛盾时,如50:50的股权安排下就一般多数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此外,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使得公司各机关的运转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制约。分权与制衡原则要解决的是代理问题产生的信任危机。但是相互制约的结构也有可能带来另一种后果:僵局。各个机关的意见分歧加上制约机制,就可能造成公司机关对特定事项甚至所有事项上的运转困难,进而使得公司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由于公司机关之间的制肘而造成的僵局目前还鲜有文献提及和对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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