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宪法》为什么要作此规定,原因很多。在我看来,受教育权之所以被《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它是基本人权。人是有肉体和思想构成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相对人的肉体而言的人权,而受教育权则是对于人的思想而言的人权。受教育权不但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因为人权本身就应该是平等的。但就我国目前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和实际运行来看,存在着问题。
我们的法律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免学费。且不说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际运行得怎么样,是否真正的“义务”了,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这种依照学生的年龄来划分教育的成本负担是否合适。我认为,这种划分有些武断。教育如果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应为知识的普及阶段,这个阶段即为自己又为国家,可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另一个阶段应是真正的发展、提高、真正的成为人才的阶段,这个阶段将决定一个人的专业、知识结构以及未来的命运,应该依照个人的能力来实现自由选择,有能力者国家就应当提供其深造的机会,这个阶段可以说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这里应体现宪法规定受教育权的实质含义。但在现实中,我们进行了缩小的解释,仅限于九年义务教育。
也有人说我国的国情不允许在高中、大学搞义务教育。但这个国情到底指的是什么?难道在这个国情之中由学生自己来付费上学就是符合国情了吗?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之前,高中、大学都是公费,我们那时的经济和现在能比吗,为什么当时可以现在就不行了?其实真正的国情是我国的贫富差距在拉大,教育成本在提高,普通家庭支付教育费用吃力,许多家庭因此返贫,有的家长因此自杀。希望以后有人在引用这个“国情”是一定要标明你的那个国情到底是谁的国情。
人们在思想上的自由平等在现在社会来说是最大的自由和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表面是平等的权利,人人享有。但是由于没有实现的资源,许多应该考大学的不敢考,考上的又上不起。这种情况下,真正受益的是有钱人的孩子,他们考大学、考研的竞争对手少了,几率大了。在此,决定受教育权的不再是能力、分数,而是金钱。有钱人的孩子上学了、上研了,享受了更多的教育资源。这些教育资源并不是由学费单独构成的,多部分来自于我国税收。在这个层面上,富人再占穷人的便宜。
我一定要再次反击那个经常被各级官员挂在嘴边的“国情”。它是:我们有钱建五星级饭店,有钱办奥运,有钱铺广场,有钱去出国考察,有钱被贪污,有钱被腐败。当我们青年学生,祖国的未来,祖国真正的主人要上学时,这个国情的意思只有“没钱”两字。
不知道鲁迅先生在呼吁“救救孩子”若干年后,我们在做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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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6 9:50:26 59.36.34.104
许多应该考大学的不敢考,考上的又上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