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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平公证为民办事,促进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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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坚持执行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才能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郑州和谐发展!

作者:吁声   时间:2007-11-25 11:45:32

为了保证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615,正式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文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它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20008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符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政府文件的正式下发,使我市城中村改造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据。但是,在城中改造中,一些村委为了自己村(组)的利益,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而出台了自己的土政策,在这些土政策中,就是村委再向对在94年左右在其村中外来投资购房者,每平方米再加收1200元的费用,才能享受郑政文[2007]103号政府文件中的安置补偿规定,这明显与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相符。再说,我们购买房子居住在于砦,户口在于砦,已是该村村民,为何遭受如此不公平的待遇。问其村委及改造指挥部有关领导,每平方米再加收1200元的费用可有法律依据时,均回答为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一大批上访户上访,且迟迟不给解决。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市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 以及郑州市的和谐、快速发展。

回首94年前后,那个年代,还没有“小产权房”这个名词。一些城中村(组),为了自已村里的发展和利益, 利用当时政府对房产开发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尚未完善的时机。相继盖了商品楼房出售,而且还承诺给办房权证,吸引了不少人特别是外来在郑做生意的人,在城中村投资购买了村里的商品房,可以说这些外来投资购房者,在当时那个年代,给城中村注入了一大笔资金,促进了城中村的发展,搞活了城中村的经济,为城中村做了一定的贡献。而14年后的今天,在城中村进行改造中,这些村委又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政府文件规定,借用城中改之际,没有法律依据的搭车收费,严重阻碍了我市城中村改造的进展及郑州市的和谐发展。

 

现在这些土政策已进行了强制实施,他们在没有给住户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不顾住户的生活困难,强行断水断电,派几十名保安在这些的住户的楼下、门口、楼道起火粉烧,乌烟瘴气(见附图)使这些住户无法生活下去。

我们坚决反对村委改造指挥部强行推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强行加收住户每平方1200元钱,强制断水断电的野蛮行为。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为民解决这些问题,使郑州市的城中村改造能够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文章评论:

  • zzwwhh

       2008-5-8 17:03:14  218.28.27.172
      根据郑政文[2007]103号《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文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它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文件明确规定时间界限:2000年8月9日以后的不予补偿安置,2000年8月9日以前的1:1给予安置。这是我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规性文件。
      强烈呼吁政府领导体恤我们的心声,为我们做主,要求王胡砦村委会坚决执行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精神,从而达到稳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以促进郑州和谐发展。
               二七区王胡砦村 拆迁户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吁声

       2007-12-20 18:09:05  123.14.155.229
    “既然“小产权房”是近几年才出现的,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小产权房”划分一个时间分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对于拾几年前购买的房子不能与近几年来出现的“小产权房”相提并论,特别是近年来明知不合法还要违规建筑销售的“小产权房”则更要另当别论了。所以他们在那个年代购买的房子,应该享受正当的折迂补偿安置。对此,市政府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明确了2000年8月9日以前的房屋不能与2000年8月9日以后出现的“小产权房”相提并论。市政府103号文件第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还明确划分了哪些属于安置补偿哪些不属于安置补偿的具体时间的分界线,更何况我们是94年在于砦村买的房子,按照市政府103号文件规定,我们是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的。可时至今日,在城中折迁改造中,这些村委领导又是出台了自已土政策,那就是还要向在14年前购房者再加收每平方米1200元的费用,即每户再向村委交拾几万元的钱,才能享受到和村民一样的安置补偿待遇,否则就强行断水断电,什么安置补偿都没有,有本事去告吧, 硬是把这些后果都强加在这些购房者的头上。那么,我要质问《小岗刘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每平方米加收购房者1200元的土地使用和办证费,可有法律依据?对于他们这种以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强行收取住户大批资金的不法行为有谁来管?对于这些无法正常生活下去的住户又有谁来问?对此,市政府正式下发了103号文件,文件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明确划分了哪些属于安置补偿哪些不属于安置补偿的具体时间的分界线,即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它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但村委领导却狡辨说, 市政府103号文件没有规定加收钱,但也没有规定不加收钱。而我们认为在那个年代购买的房子, 不能与2000年8月9日以后出现的“小产权房”相提并论。应该享受正当的折迂补偿安置。更何况是在94年购买的房子,按照市政府103号文件规定,我们是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的。所以我们大声呼吁:政府应该尽快出台一个划分“小产权房”的时间分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详细的政策法规,不要继续再让这些城中村的村委领导利用政府某些尚不完善的政策法规榨取市民百姓的大批钱财啦。
  • 游客11055

       2007-11-27 1:09:55  219.155.202.60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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