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修庚
未决羁押主要是指审判前未决的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拘留和逮捕。
一构建未决羁押的原则
(一)羁押独立原则
侦查机关是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其任务是通过各种刑事侦查措施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羁押只是侦查机关行使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后的结果。从理论上讲,侦查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状态下进行,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状态下进行,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状态下进行。从性质上看,羁押只是一种状态,它的任务也只是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看守场所与侦查机关的任务具有非一致性和职责上的相异性,这就必然要求二者在主体上的分离。因此,羁押场所的管理机关完全可以从侦查机关分离出来。而且在审前羁押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与外界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羁押责任也应该由一个相对中立的机关来承担。
(二)羁押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治原则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治原则已经体现在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构成了刑事法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羁押应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合目的性,也就是羁押的适用不得背离法定的羁押理由;二是必要性,亦即在羁押和非羁押措施之间的选择上,必须以羁押为例外,尽可能选择那些足以替代羁押的非监禁措施,如保释等;三是适当性,也就是在适用未决羁押措施时,必须使羁押的期限与被羁押者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或者成正比例。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要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实施的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四)司法授权原则
司法授权原则是国际通行惯例,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查羁押的实质性要件,决定是否允许适用未决羁押措施,这同样是法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五)权利救济原则
法律应当赋予所有受到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程序性救济的权利。即当国家追诉机构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对其不利时,有权要求中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并做出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或决定。
二其他国家的羁押管理体制
(一)美国的侦查与羁押制度
在美国侦查和羁押的决定权就是分开的,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捕后是否羁押要由法院审查决定。羁押、拘留,还有逮捕,这些词在中文的法律中都有特别的含义,翻译成英文通常是arrest, detention, incarceration.事实上这样翻译是有问题的,这些词在英语中也有特别的含义。比方说,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先拘留后逮捕,翻译时很多人把拘留翻译成detention,逮捕翻译成arrest,你要是和美国律师解释的话,他会觉得不懂。事实上美国警察抓人的时候就是arrest,所以根据英文怎么可以有先拘留后arrest?但是你要给中国人介绍美国的制度的时候,怎么能先有逮捕后有拘留?这是两国侦查、羁押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美国嫌疑人被羁押后,也不是由侦查机关看管,而是由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系统统一管理。
(二)德国刑罚执行权整体属于司法部
德国刑罚执行属于各州的内部事务,联邦没有自己的监狱。在联邦司法职权范围内被判处徒刑的犯人,被监押在各州监狱内,其费用由联邦支付。
德国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部。自由刑和保安监督处分在隶属于各州司法部的监狱内执行。待审拘留、青少年刑罚以及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安全拘留、强制拘留也均在监狱内执行。大多数州的驱逐拘留的执行也在监狱内执行。
(三)法国的监狱管理体制
法国司法部下设监狱管理局,负责全国监狱行政管理工作,下设刑罚处、刑满释放处和行政管理人事处三个处。除监狱管理司外,还下设司法事务司、刑事事务司、民事事务司、未成年保护司和行政事务管理司等。法国分为九个大区,设监狱管理分局,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司的派出机构,对监狱实施管理。法国有186所监狱,其中,拘留所又称未决犯看守所119所;监狱55所,关押中心12个。另外,还有一所康复中心。这些监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未决犯看守所,主要关押未决犯及余刑在1年以下的已决犯;二是重刑犯监狱;三是关押中心,作为临时关押机构,其关押对象有三种;一种是可能逃避的;二是串供或威胁证人的;三是可能受到伤害或有报复他人危险的。
(四)日本的监狱管理制度
法务省是日本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政府的法律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法律事务(担任各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执行法院裁判,管理拘押、监狱、社会改造,指导监督公安调查、检察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考选(包括司法进修生的入学考试)、移民等工作。日本专门制定《监狱法》,规范有关刑罚执行的各类问题。日本的监狱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拘留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的设施(称为“拘置所”),主要用于拘留正在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拘留那些有必要关押,以便防止销毁证据人员。第二类是正式的监狱(称为“刑务所”),是关押犯人的设施。经过审判,判决有罪的犯人要在这一设施中接受刑罚,进行反省。根据监狱的具体职能,监狱分为一般监狱、少年监狱和医疗监狱。其中,少年监狱关押青少年罪犯,医疗监狱供在服刑期间医疗使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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