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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争议带给我们怎样反思

作者:欢乐   时间:2008-2-25 13:46:06

 引起全国舆论全国广受关注的许霆案222日上午在广州中院重审。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仍然以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提起公诉。而被告许霆的两名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许霆从存在故障的ATM中恶意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让我们回顾一下许霆案:2006421日,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171次恶意提款,总共取出17.5万元。200711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作出判决,以许霆案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这一案件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巨大争议,其根本就在于人们从正常人的理性看来,一个平常并无劣迹的青年,受到ATM故障的诱惑,一时贪心,取走了本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却遭致无期徒刑的处罚,这种处罚未免太重了!
  
  从这种普通人的理性、情理出发,又引发无数个法律上的追问。首先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的争议。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过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马上有人反驳不当得利只指被动地获取他人财物,拒绝返还,许霆是主动获取这些钱财;有人认为许霆利用真名公开获取银行的钱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但有人认为公开身份非法占有也可属秘密窃取;还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但有人也反驳说,许霆所获得的是存放在ATM机中的银行财产,并非自己代为银行保管的物品或者银行遗失的物品。其次,对于银行ATM是否属于银行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ATM机只是银行的取钱工具,并非设立在银行里面,不能简单地将ATM机当成银行本身,而有人认为依据1997年的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银行的经营资金,不包括银行的办公用品。显而易见,ATM里面的钱当然算银行的经营资金。以上的所有的争议,其实都是涉及到对于法律和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媒体、公众之间分歧巨大,甚至在司法界,在法学界也引起极大争议,刑法学者与民法学者的看法就相距甚远。
  
  如果说对许霆的行为定性理解问题争议巨大,那么对于许霆的行为量刑过重的问题,对于法律上存在缺陷与不公的问题,公众与学界提出的质疑,却是存在比较惊人的一致。其一,盗窃罪与贪污、受贿在量刑上存在不公,按照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1000元,而按照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5000元,二者相差5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上千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比较少,而许霆盗窃不到20万元的行为也被判无期徒刑;其二,认为许霆盗窃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依据最高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今十年过去了,货币不断在贬值,这一标准是否有些滞后了呢;其三,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换句话说,只要盗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10万元以上的,法院都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就出现一个空档,也就是说,盗窃金融机构99999元只需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虽然就差一元钱,量刑却一下子从10年以下有期徒刑飞跃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规定是否公平呢?
  
  在成文法系,法律以文本的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无法做到100%的精确性,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官波斯纳才说:关于制定法的含义的许多问题就根本无法通过算术方法解决。通常来说,普通的案件能取得大家的认同,但疑难案件却无法直接从法律用语中得到圆满的解释,法律语言的含义必须通过一个个疑难案件的处理,得以廓清其外延与内涵。同时,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美国法学家庞德语),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到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因此,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曝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与时俱进,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因此,对于许霆案的定性理解上的争议,涉及到法律解释方法问题,涉及如何理解法律用语、法律原则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必须利用许霆案暴露出的罪与非罪,侵占与盗窃罪争议,亲自提审,作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或者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给类似利用ATM机故障而取钱的案件进行定性,从而给盗窃罪打上一个补丁,进一步廓清其外延与内涵,这对于司法机关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发展法律的机遇。而对于许霆的行为量刑过重曝露出来的法律上存在缺陷与不公的问题,这就是给立法者敲响了警钟,立法者应当审视这些质疑,对于盗窃数额的认定以及盗窃金融机构的量刑问题,适时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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