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国耻 振兴中华”。这在平时,我们更多的是通过教科书,或者宣传性的文章中读到或者听到的一句“陈词滥调”。既不觉得新鲜,也没有感到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但是,当我今天身在办公室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突然听到全城响起的防空警报时,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这句话的份量。每当此时,我总会想:七十六年前的今天会是个什么样的日子,于民族、于国家、于我们那苦难的先人们,它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没有必要老去翻开那苦难的记忆,因为我们必须勇敢的面向未来。可是,我又在想,“不知过去,无以图将来”的古训意味着什么??因此,勿忘国耻,就当更加努力地振兴中华,否则,勿忘又有何用??
立法在于治国,宪政方可兴邦。作为法律人,我们深深感悟到:“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民主兴,民主兴则国家兴”的深刻意蕴。我们知道,在当年我中华儿女战败日本帝国主义之时,日本国当时的社会现状、民族精神、物质基础等等、等等,丝毫不比咱中国当年的状况好。可是,为什么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日本会成就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我们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地大物博、人杰地灵。可是不要说人均水平,仅以经济总量而言,却仍然远远落后于人??经过反复了解和探究,可以肯定日本在二战战败后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主要是抓了两件大事:教育和法治。
教育使日本能够拥有高素质的人才,能够拥有世界一流的科技。法治则培养了日本国民的民主精神,第一次在古老的亚洲大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治社会。哲人有言:“民主的外象是法治,民主的内涵是人权”。因为民主,才充分调动和释放了其国民参与国家建设的热情和主人翁精神,使其国家兴衰不会系于一人之好恶能孬之上。如果没有法治,何谈民主?没有民主,又何以侈谈国兴民富??即使国兴民富,如果没有人权,于其国民而言又能够代表什么呢??
试想,如果大英帝国没有世界上最早的宪政,会成就为日不落之发展景象吗?美利坚如果没有法治,会成就为全球首极吗?不会,绝对不会。如果当年阿肯色州小石城镇的法官不敢去传唤贵为总统的克林顿,谁会说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如果阿不格莱布监狱虐囚案的美国大兵可以不受到哪怕是他自己国家——美国法律的审判,美利坚又何以能够在世人面前标榜民主与人权??因此,我们深知,一国有无法治,关键是其特权阶层——如总统、如军队,能否在其僣越法律时,受到哪怕是位阶很低的法官——自由、独立的公正审判。除此,别无它可以度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之法治有无。
看我中华,史上最辉煌的时期,就是法治最为昌隆的朝代。法制史告诉我们,当年唐朝有很长一段时间基本上没有死刑,可见其朝政对于国民的宽宥。其法律精神和制度远远超过了我们自己的国度,而影响亚洲,如朝鲜、越南,且至今日本的很多立法精神都来自于《唐律》。正所谓“法治兴则国家兴”。尽管当时的法治与当今的“法治”不可同语。
当今中国,法治待兴。作为法律人,无论就术,还是论道,我们从事的都是治国兴邦之大业。因为立法在于治国,而治国之道,当依法律而为之。故,法律中人,责无旁贷。因此,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断之下,我们为发展经济贡献力量,哪怕仅仅是一案一讼,事实上也是在为国家兴盛挥洒热血。
我们深知白纸上面好作画的道理。因此,面对我中华五千年的人治传统,我们不是在白纸上作画。所以,我们的法治道路中首先要弃除的就是“官本位”的思想,就是官家“言出法随”的传统人治观念。然后才能传授与灌输现代先进的法治理念。一“弃”一“立”,绝非易事。故,横观中外,我们的法治的确不足。但,纵览中华,我们事实上已经处于历史上的最佳“法制”期。
有道是:国家经济发展处于战略机遇期。我敢言:法治建设,难道不是吗??
不忘九·一八,兴我法治国。法律同道人,除此别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