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昨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和有关议案的说明。
“老鼠仓”是困扰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已久的一大顽疾。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设条款,将“老鼠仓”行为明确定义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两种情况进行处罚。”
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利用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鼠仓”。
业内专家指出,“老鼠仓”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因而目前仍无法运用刑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追究,相应的惩处力度较轻。但其社会影响很坏,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因此应该受到最为严厉的惩处。
基于这一原因,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
具体来看,“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记者 商文)
“老鼠仓”现象将遭致命打击
随着“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老鼠仓”在《刑法》规定中空白的现状有望改变。而作为最严厉的惩处手段,《刑法》的介入也将给屡禁不止的“老鼠仓”现象发出最为有力而致命的一击。
实际上,现行的《证券法》、《基金法》以及有关规定中都对“老鼠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一些基金公司还根据证券法和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买卖境内公开发行的基金。
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却并不尽如人意,“老鼠仓”现象一度在市场中愈演愈烈。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第一张罚单,对相关人员处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巨额罚款,以及实行终身市场禁入等一系列严格处罚后,效果依然有限。
应该说,这已经是在现有法规下对“老鼠仓”行为所能做出的最严厉处罚。但对于这一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破坏诚信建设的行为,其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按照现行《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却很难实现。
“这主要是由于现行《刑法》中没有对次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老鼠仓行为的追究往往止于行政处罚这一层面,很难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业内专家指出。
去年以来,“唐健老鼠仓事件”的曝光让基金业成为众矢之的,但实际上,上述专家表示,“老鼠仓”现象并非只有基金业中才存在,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内的所有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业中都会出现,只是在具体形式上会有所区别。
该专家指出,在上述信托行业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构成了行业发展的基础。一旦这种信任关系遭遇到危机,行业生存也将岌岌可危。而在维护这种信任关系上,不仅在整个行业中树立诚信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足够强大的法律法规对这其进行威慑和严厉惩处。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新增对“老鼠仓”行为的相关规定,将通过更为严厉的惩处,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确保行业信誉不因个别行为遭到公众的质疑,维护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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