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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法网“百城企业法务讲堂”鸣锣开讲
法务专家为您细细解读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评论:点击:311 发布:2007-11-16
企业法务培训    作者:寒柔
觅法网作为中国首席法律服务提供商,在全国各城市建成了健全的加盟律所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提供企业法务培训、觅法通会员服务、律师委托服务;觅法网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最适合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每个城市的加盟服务律所均为当地的规模和品牌律所,“企业法务讲堂”的讲师均为觅法网经过选拔的优秀律师,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还可以为企业解决现实问题。
 “企业法务讲堂”是觅法网携手全国数百家加盟服务律所共同打造,为全国上百个经济发达城市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务培训,首站北京站于2007年10月30日隆重登场并获圆满成功。觅法网“企业法务讲堂”作为一个全国性企业法务培训,可以让诸多企业享受到超值的法律培训服务,同时也是觅法通“3+1”贵宾会员的重要增值服务,“企业法务讲堂”旨在为中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务实、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让企业管理者享受到全面、便利、超值的法律培训机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评论:点击:387 发布:2007-11-16
企业法务培训    作者:花样心情
 觅法网作为中国首席法律服务提供商,在全国各城市建成了健全的加盟律所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提供企业法务培训、觅法通会员服务、律师委托服务;觅法网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最适合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每个城市的加盟服务律所均为当地的规模和品牌律所,“企业法务讲堂”的讲师均为觅法网经过选拔的优秀律师,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还可以为企业解决现实问题。
 “企业法务讲堂”是觅法网携手全国数百家加盟服务律所共同打造,为全国上百个经济发达城市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务培训,首站北京站于2007年10月30日隆重登场并获圆满成功。觅法网“企业法务讲堂”作为一个全国性企业法务培训,可以让诸多企业享受到超值的法律培训服务,同时也是觅法通“3+1”贵宾会员的重要增值服务,“企业法务讲堂”旨在为中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务实、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让企业管理者享受到全面、便利、超值的法律培训机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评论:点击:321 发布:2007-11-16
【企业法务培训】    作者:圈圈
觅法网作为中国首席法律服务提供商,在全国各城市建成了健全的加盟律所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提供企业法务培训、觅法通会员服务、律师委托服务;觅法网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最适合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每个城市的加盟服务律所均为当地的规模和品牌律所,“企业法务讲堂”的讲师均为觅法网经过选拔的优秀律师,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还可以为企业解决现实问题。
 “企业法务讲堂”是觅法网携手全国数百家加盟服务律所共同打造,为全国上百个经济发达城市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务培训,首站北京站于2007年10月30日隆重登场并获圆满成功。觅法网“企业法务讲堂”作为一个全国性企业法务培训,可以让诸多企业享受到超值的法律培训服务,同时也是觅法通“3+1”贵宾会员的重要增值服务,“企业法务讲堂”旨在为中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务实、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让企业管理者享受到全面、便利、超值的法律培训机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评论:点击:82 发布:2007-11-15
 企业法务培训
觅法网作为中国首席法律服务提供商,在全国各城市建成了健全的加盟律所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提供企业法务培训、觅法通会员服务、律师委托服务;觅法网按照用户需求提供最适合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每个城市的加盟服务律所均为当地的规模和品牌律所,“企业法务讲堂”的讲师均为觅法网经过选拔的优秀律师,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知识,更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可以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还可以为企业解决现实问题。
 “企业法务讲堂”是觅法网携手全国数百家加盟服务律所共同打造,为全国上百个经济发达城市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务培训,首站北京站于2007年10月30日隆重登场并获圆满成功。觅法网“企业法务讲堂”作为一个全国性企业法务培训,可以让诸多企业享受到超值的法律培训服务,同时也是觅法通“3+1”贵宾会员的重要增值服务,“企业法务讲堂”旨在为中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务实、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让企业管理者享受到全面、便利、超值的法律培训机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评论:点击:491 发布:2007-11-15
觅法网“百城企业法务讲堂”鸣锣开讲
法务专家为您细细解读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由觅法网携手全国数百家加盟服务律所共同打造,为全国近百个经济发达城市企业提供的企业法务讲堂在全国开讲。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深圳市、苏州市、天津市、重庆市、杭州市、无锡市、青岛市、佛山市、宁波市、南京市等全国GDP百强城市依次登场!
10月30日首站(北京站)首讲圆满结束,应广大与会者要求,11月17日(《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4日(《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北京站两讲又将鸣锣。
一、企业法务讲堂内容: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为您解读企业运营中的八大法律风险:
1、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系统风险;     2、日常经营中的合同风险;
3、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上的纠纷风险;  4、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风险;
5、知识产权的侵害及保护风险;     6、产品、服务的质量引起的法律风险;
7、企业的行政责任风险;        8、刑事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专家10招为您细细品说企业如何应对新法律环境:
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评论:点击:565 发布:2007-11-15
MBA和EMBA日趋火暴,而另一种培训项目EDP也渐受关注。细分的市场让越来越多的商学院关注高端的市场,对于在企业中面临难题的管理者而言,同属于企业高层管理培训领域的EMBA和EDP项目,两者之间到底有何不同,哪个更适合自己?
  相比MBA和EMBA的系统性教学和学历学位教育,EDP培训更灵活,商学院在课程设置上也更面向市场,开发出的产品更具差异性。新京报漫画/林军明 

  《经理人》杂志刚刚做完今年的最佳EMBA排行榜,也对各商学院的EDP教学情况做出统计,据调查数据显示,中欧去年EDP销售额为1.2亿元,其中1/3来自企业内训,清华经管学院EDP营业额在5000万元左右,北大光华也有4000多万元。“EDP是目前商学院发展最快的项目,有大于学位项目需求量的趋势。从市场需求、潜力和发展速度来看,EDP正处于黄金时期。”北大国际MBA(BiMBA)培训部主任及企业合作事务部主任张销民如是说。
  EDP在国外主要是由商学院来完成,作为商学院Non-Degree(非学位)系列项目,承担着培训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能,同时也是商学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内情况也类似。
  既然一
评论:点击:445 发布:2007-11-13
回贴!回贴!    作者:小鑫
大家好像都没有养成一个回贴的习惯!
不管是路过还是有意,都回个贴,这样会让发贴很感激你的!
所以,以后大家就别吝惜自己的话了,看完说两句,就只当是练打字也好啊!
今天你给我回贴,明天我给你回贴,那样是多温馨的场面啊,是吧?!
看了很多文章,大家好像都是摘抄的,不知道是不是大家不喜欢自己写还是有其它原因,呵呵.以后大家还是多自己写些哈!那样既练习了自己的文笔,也能让看的人多一分的好奇,回贴的机会可能会更多哦!呵呵
我是刚来"觅法网"的,看到大家每天都有新的贴子,其实挺好的!工作或者学习之后来这里看些新闻,多学点其它的东西,也算是给自己一个放松的机会,真的挺好的!
呵呵,大家一定记得多回贴哦,这样,就你做了一件好事!
替大家谢谢回贴的人啦!
评论:点击:139 发布:2007-11-9
职场整人大全    作者:大剑姑姑
职场上被人整,一定很幸福,因为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根本就不知道痛苦.职场上去整人,也一定很幸福,把别人踩到脚底下,才能让自己的身影在领导面前显得更高大些. 

  参加工作这么多年,我没想过怎样去整人,不是一点都不会,而是实在不忍心,人家根本就没有伤害过你,更没有妨碍过你,为什么要去整人呢?整完人之后今晚是能多吃两碗饭还是能睡得更安稳些? 

  在工作中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位老大姐,确切的说她在职场上更象一个狼外婆.表面上热情善良豪爽还好打抱不平,对人的热乎劲儿能在半分钟之内把你融化了,对人的心慈面软劲儿更是让你无法把她与阴险狡诈恶毒联系起来.关键是人家做的巧妙,很少漏马脚,就是偶尔漏了马脚,你也不会相信在你流血的时候,第一个跑来慰问你的就是那个在背后捅了你刀子的人,更不会相信冒死给你提供线索帮你寻找凶手的人就是那个让你痛恨的真凶.你会在这位老大姐的精心安排下跟无辜的人打个鱼死网破,还会转过身来对她的帮助感激涕零.必须承认,人家的道行就是高,实在是高! 

  几年前我刚来到这个公司的时候,就看见那位老大姐导演的这样一出戏,她主动告诉另一个女同事说,"我看见领导出去了,你不是
评论:点击:636 发布:2007-11-5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4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被告人同在昆明百汇商场门口跑“黑车”拉客。2004年9月6日因被告人抢车位,与其发生过争吵。次日晚24时许,其和杨某某等人在百汇商场门口等拉客时李某某邀约了几个男的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某和蒲某某也参与殴打,其被打伤,后住院治疗,其的伤情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医药费等费用。
    蒲某某的辩护律师许思龙提出:被告人蒲某某没有参与打自诉人,也未邀约其他人来打自诉人,本案也无证据证实蒲某某伤害自诉人,请求驳回自诉人的请求。
    最后,法院采纳了许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蒲某某无罪。
 
    附:蒲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蒲某某的委托和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蒲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
    本辩护人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
评论:点击:419 发布:20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