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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修庚 未决羁押主要是指审判前未决的羁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拘留和逮捕。 一构建未决羁押的原则 (一)羁押独立原则 侦查机关是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其任务是通过各种刑事侦查措施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羁押只是侦查机关行使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后的结果。从理论上讲,侦查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状态下进行,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状态下进行,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状态下进行。从性质上看,羁押只是一种状态,它的任务也只是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看守场所与侦查机关的任务具有非一致性和职责上的相异性,这就必然要求二者在主体上的分离。因此,羁押场所的管理机关完全可以从侦查机关分离出来。而且在审前羁押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与外界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羁押责任也应该由一个相对中立的机关来承担。 (二 |
| 评论:点击:774 发布:2007-9-12 |
| 关于立法的几点思考 熊艳喜 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以来,依法治国的旋律在神州唱响。一时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便成为炙手可热的时髦词汇充斥于各类媒体报道和政府文件之中。更有甚者,诸如依法治权、依法治水、依法治电、依法治路、依法治大气之类的提法不绝于耳,振聋发聩。总之,似乎世间一切皆可依法而治。与此相应的是,为了使我国的政治、社会和生活等方方面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享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均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着立法规划,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一时间,法律法规出台的数量之多使人目不暇接,速度之快令人为之咋舌。总的感觉是我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似乎为期不远,法治仿佛已触手可及,着实让人激情彭湃、兴奋不已!诚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之大、步伐之快令世界瞩目,尤其是近几年各级人大立法技术日臻成熟,立法水平和法规质量日益提高,立法极大地满足了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成果显著有目共睹。作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参与者和见证人,为此而倍感欣慰是毫无疑问的。然而,欣慰之余细细酌来 |
| 评论:点击:357 发布:2007-9-12 |
| 张鸣:为什么有农民会怀念集体化时代?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集体化,实际上是在中国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将农村束缚在工业化战车上,靠牺牲农民为工业化提供资源的一种制度变革。将农民“组织起来”,主要是为了落实统购统销的国家策略,在一头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在不到两年的集体化的运动式改造过程中,80%以上的农户,是直接从个体农民转为高级社社员,意味着这些农户的全部生产资料和一部分生活资料,在一夜之间无代价地“充公”,转化为集体财产,而集体化的初期,由于严重缺乏经验,集体生产和管理普遍的混乱状态,“归大堆”之后的农民财产损失巨大。如此“过急过快”的转化,即使这场运动的初衷是良好的,也会造成灾难。况且,其初衷并不那么良好。在1950年代的大多数时间段里,农村的集体化一直在高调进行,在规模和公有制的程度上,直线拔高,因此,中国的农业集体化,给农民和农村经济带来的损害,其实并不亚于前苏联的农业集体化。可以说,土地改革基本上摧垮了农村社会原有的以宗族为首的社会组织,而随后的统购统销以及集体化运动,又摧毁了农村的市场网络以及相应的经济组织,集体化之后,中国农村原有的组织基本上不复存在,农民被 |
| 评论:点击:266 发布:2007-9-12 |
| 我们都知道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宪法》为什么要作此规定,原因很多。在我看来,受教育权之所以被《宪法》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它是基本人权。人是有肉体和思想构成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相对人的肉体而言的人权,而受教育权则是对于人的思想而言的人权。受教育权不但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应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因为人权本身就应该是平等的。但就我国目前对受教育权的规定和实际运行来看,存在着问题。 我们的法律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免学费。且不说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际运行得怎么样,是否真正的“义务”了,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这种依照学生的年龄来划分教育的成本负担是否合适。我认为,这种划分有些武断。教育如果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应为知识的普及阶段,这个阶段即为自己又为国家,可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另一个阶段应是真正的发展、提高、真正的成为人才的阶段,这个阶段将决定一个人的专业、知识结构以及未来的命运,应该依照个人的能力来实现自由选择,有能力者国家就应当提供其深造的机会,这个阶段可以说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这里应体现宪法规定受教育权的实质含义 |
| 评论:点击:621 发布:2007-9-11 |
| 继承权性质小议 章光园 传统的民法理论通说认为,继承权是兼具人身权属性与财产权属性的综合性民事权利,但是,笔者认为,继承权实质上就是一种资格权,一种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可以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资格权利。 继承权人身权属性,主要是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角度而言的,二者间往往具有亲属关系。法律规定亲属间有继承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私主体间家庭的稳定延续,为了人类的永续相传,有其立法目的的考量。但须明确的是,二者间的这种亲属性关系,应是继承权产生的一种理由,一种前提性条件,与继承权本身是毫无瓜葛的。而且,现代社会,继承已由传统的概括继承向限制继承转变,继承仅仅局限于财产利益的继承,而与身份、地位、荣誉以及职业等无关。所以,把继承权解为含有人身属性的权利,是有失偏颇的。 遗赠不是更好地证明了即使没有亲属关系存在,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是可以存在继承权的。这进一步说明,继承权本身与人身属性没有本质的联系。遗嘱继承也是对此的说明,并不是具有亲属关系就一定产生继承权的。遗赠扶样协议也是如此,扶养义务的履行是取得继承权的条件,对人身属性的考量是微乎 |
| 评论:点击:832 发布:2007-9-11 |
| 如果有一天家里只剩你一人,你又要短时出去办事,旁边的邻居很热情很认真,说是你只要留下钥匙,他会帮你好好看住家,你会怎么样?我想多数人是不答应的。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谁都不想自己家里出什么事,而且你对邻居的热情,始终保持着警惕,总是预设了“人人都是坏蛋”的念想,反正就觉得人家不怀好意。你会想如果邻居能跟你签订个合同,财物损坏或被盗窃,原价照偿,那么这样的“热情”才是值得放心的。 当然,要是说到留钥泊车这事,跟邻人帮看家,有些不一样,毕竟停车场多是有执照的合法经营者,安全上有一定的保障,而且还帮你灵活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所以应该是可以相对能接受的。但话又说回来,其实这两者也有相同的地方,一是人家都是帮你忙,解你的燃眉之急,二是这信任关系都比较脆弱,你自己不放心别人。所以这就得有个东西去建立和维持这样的信任关系,而法律充当这样的角色,我认为是比较适合的。 其实留钥泊车,应该算是历史悠久的“代客泊车”的一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不管是留钥停车,还是“代客泊车”,都是高级宾馆、饭店、商场必备的服务。一般来说,“代客泊车”的程序是:你把车钥匙交给商家或是停车场的服务人员,并 |
| 评论:点击:673 发布:2007-9-11 |
| 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8月30日《新华网》) 很显然,对这部已经期待了10多年的经济宪法,各方都密切关注。为了确保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成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也是必要的。那么,这一执法机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也值得期待。 首先,期待这是一个精简、高效的机构。讲到设立机构,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印象是,在进人问题上又要“打”破头了,各种关系也要蜂拥而至了。事实也是如此,每次新的机构设立,人的问题都是最难处理的问题。想要的人未必能来,不想要的人,到处打招呼、拉关系、开后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也无法回避这一现实。对此,在对《反垄断法》进行审议时,委员们也都有这个担心。因此,如何设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如何确定人员,如何明确职能,将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我们认为,国务院应当在这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权威、实干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能、抬高进人门槛,所有进入执法机构的人员,都必须是能够独当一面的人员,都必须是政治素 |
| 评论:点击:317 发布:2007-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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