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全国舆论全国广受关注的许霆案2月22日上午在广州中院重审。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仍然以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提起公诉。而被告许霆的两名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他们认为,许霆从存在故障的ATM中恶意取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让我们回顾一下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171次恶意提款,总共取出17.5万元。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作出判决,以许霆案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这一案件之所以引发人们的巨大争议,其根本就在于人们从正常人的理性看来,一个平常并无劣迹的青年,受到ATM故障的诱惑,一时贪心,取走了本不属于自己的17.5万元,却遭致无期徒刑的处罚,这种处罚未免太重了!
从这种普通人的理性、情理出发,又引发无数个法律上的追问。首先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的争议。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过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马上有人反驳不当得利只指被动地获取他人财物,拒绝返还,许霆是主动获取这些钱财;有
当前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