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长春市民。我和前夫2000年结婚,2004年离婚.2005年的8月份,我前夫以来看我为由,在我家偷走了一张由我在日记本前页签名的纸.然2006年他在上面添上了内容.起诉我欠他19万元. 我接到传票后要求鉴定.在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我先后在长春和北京做了两次字体和字体时间鉴定.鉴定机关认定.内容和签名不在同一时间形成,签名形成时间在前内容形成时间在后.经过庭审也证实了,借款事实的不存在.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惠民依然判我败诉.我找了很多地方,力度都不大.现在我要申诉. 我就剩下这一个房子了.过几天法院就会来执行我的房子我就要和我的女儿搬出房子. 无家可归,我请求有正义敢的律师为我声张正义.再难的路和我一起走下去打赢这场官司.网络是我最后的希望,希望大家能帮帮我?我 电话是13844090836我能提供以上所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