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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诉刘卫东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判程序】二审 |
| 【裁判文号】(1999)廊民终字第168号 | 【裁判时间】 1995-05-21 |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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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诉刘卫东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廊民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因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1999)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第1898期《蓝色周末》报第一版刊登的刘卫东于1998年11月17日上午在廊坊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时的照片,未经刘卫东本人同意,侵犯了刘卫东的肖像权,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石油管道报社的同类报纸上公开向刘卫东赔礼道歉,并赔偿刘卫东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两千元。 宣判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刘卫东进行了书面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7日上午,刘卫东与本单位同事一起到廊坊市中心血站无偿献血时,上诉人欲登报报道此事,上诉人单位摄影记者李凤山在给刘卫东拍照前,刘卫东明确表示“别拍我了,艾院长(指被上诉人单位领导)来了”,但记者坚持拍照。后该记者所在报社即上诉人在未征得刘卫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1998年11月27日在第1898期《蓝色周末》报第一版刊登了刘卫东无偿献血时的照片,且与原始照片相比较,严重失真。此照片刊出后,刘卫东当即表示不满,并向上诉人询问照片登报之事。上诉人先后多次派人与刘卫东协商解决此事,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卫东身心受到伤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为证。 本院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独享的民事权利,具有特定性和专用权。上诉人单位记者在给被上诉人刘卫东拍照时,被上诉人刘卫东当即表示不同意拍照,上诉人单位记者坚持拍照并予以刊登,向社会发行,已侵犯了被上诉人刘卫东的肖像权,上诉人诉称,本单位摄影记者李凤山是在征得被上诉人刘卫东同意情况下及时为其抓拍了几张照片,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石油管道报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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