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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诉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93号 | 【裁判时间】 2006-09-20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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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诉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93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5年10月28日被羁押,200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5)第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于2005年10月27日22时许,驾驶车牌为京G86753的松花江微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德茂村南,将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吴治萍撞出,致吴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尸检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许盛礼、杨辅新、刘建生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勇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勇事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对被告人张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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