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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玉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9649号 | 【裁判时间】 2006-09-20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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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玉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9649号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3号院正豪办公大厦A座1层123室。 法定代表人尹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洁,女,29岁,该公司编辑,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汪晓京,女,38岁,该公司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丽泽12号楼4门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逢康诉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桑逢康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桑逢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逢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二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桑逢康负担二百六十一元,退回二百六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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