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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中山市豪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海宏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55号 | 【裁判时间】 2005-06-07 |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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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山市豪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海宏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55号 原告中山市豪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路新村口。
法定代表人刘政豪,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毛国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第二工业区双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赵友永,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黄慧敏,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助理。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豪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东莞市海宏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追加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和张明民为共同被告,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莞市海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一被告)和被告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二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200330117158.X号“带有耳机调频的车载免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停止广告宣传;销毁现已生产完成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全部模具。二、共同赔偿原告因其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0元。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充分尊重原告专利号为200330117158.X名称为“带有耳机调频的车载免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本案所涉的CZMT-100型及其相类似的手机车载免提产品,并自行销毁相关产品的全部设计图纸、模具及库存物料。 3、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将其发布在“阿里巴巴 中国”及其他网站中CZMT-100型及其相类似的手机车载免提产品相关的宣传信息删除。如果第二被告发现他人利用第二被告名义对手机车载免提产品进行宣传或误导,将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制止该侵权行为。 4、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如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放弃索赔要求。本案的诉讼费14010元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在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的违约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10元已由原告预交,不退回,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按调解协议向原告迳付。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 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闽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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