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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上海麟畅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普来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2号 | 【裁判时间】 2007-01-31 |
|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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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麟畅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普来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2号 原告上海麟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巨鹿路568弄2号楼11C。
法定代表人池玉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秋,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来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楼附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文龙,男,上海华源门诊部医学部总监。 案由:委托创作纠纷 原告上海麟畅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曾于2006年3月7日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印刷礼券、信封、信纸、四折页宣传册、两折页宣传册、名片等平面宣传资料等印刷品,并设计制作一个使用期限为一年的网站,合同总价款60291元。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款的一半,即30145元,余款在原告完成工作、开出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否则应按月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通过电子邮件追加了两次服务内容,并确定了相应价款。其中2006年4月14日追加一次价款为15411元的印刷品服务项目,内容包括两折页宣传册、摄影、即时贴等;2006年7月25日追加了一次价款为1513元的印刷品服务项目,包括名片、店卡等。对于上述约定内容,被告仅支付了45556元,对于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推托未付。故此,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平面设计制作印刷费、网站设计制作费31659元,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麟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来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普来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2月18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麟畅广告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整;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黎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倪红霞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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