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夹 | 打印 | 页内查找 | 字体: 大 中 小 |
| 【案例名称】王方茂苏祝强技术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 【审判程序】二审 |
| 【裁判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0462号 | 【裁判时间】 2006-09-20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全文】 王方茂苏祝强技术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0462号 案由:技术合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方茂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祝强与王方茂所订的技术合作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书)内容,性质应属技术转让,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王方茂在获得祝强提供的先期技术补偿款(住房)后,虽然向祝强交付了M-19甲醇汽油的技术资料,但有关配方并不完整,配制工艺无法获知,据此无法确定有关产品的动力性、经济性、排放特性、复合特性、抗爆性等技术指标,使合同无法履行,故王方茂的行为显属违约,鉴于祝强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所订合同,应予解除,王方茂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祝强先期技术补偿款100万元,祝强应返还王方茂技术资料,王方茂辩称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4)海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祝强与王方茂所签订的《技术及商业合作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书)终止履行;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王方茂返还祝强先期技术补偿款100万元,祝强返还王方茂已收取的技术资料(以2001年12月10日收条为准)。 王方茂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证据偏颇。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如实验报告、收条、《M19环保符合燃料性能评价实验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上诉人依据合同及协议将M-19醇油燃料的添加剂配方等资料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一审判决仅仅依据祝强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收条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鉴定报告就认定上诉人违约,必然导致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判决对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提供了M-19醇油燃料的配方和技术资料的事实认定不清。现有证据中的两份收条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配方和技术资料,而且被上诉人已经完全掌握并运用该技术制造符合合同标准的M-19醇油燃料,但一审判决却没有认定这些事实。3、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技术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但并没有向其提供完整资料,因此鉴定机构作出不能完成鉴定工作的结论,上诉人认为该结论不能证明M-19醇油燃料的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完整的配方和技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祝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该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查明:2001年9月15日,祝强(甲方)与王方茂(乙方)订立技术及商业合作合同,约定乙方拥有一项M-19甲醇汽油的专有技术,甲方愿与乙方就该项专有技术进行合作,实施商业运作和市场开发,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负责投入醇油燃料在各阶段的运作所需要的全部资金以及日后的公司上市事务,负责制定醇油燃料的经营计划,负责为乙方多年的技术研究成果提供先期技术补偿;乙方负责制定醇油燃料产品的质量认证体系和建立企业标准。同时还约定,在乙方的专有技术变更为甲乙双方共有之前,甲方在试运营阶段仍有与其他任何机构合作的权利,在双方进入正式运营阶段之前,乙方有权在国际市场上与任何机构单独使用该专有技术。双方还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商品房一套,作为对乙方先期技术补偿。乙方以向甲方公开醇油燃料的添加剂配方为前提接受该先期技术补偿。乙方为该商品房唯一的所有人,应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甲方在得到该添加剂配方的同时向乙方提交该套商品房及产权证。双方同时对技术资料目录、技术权属变更、赔偿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2001年12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立即成立北京腾飞时代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乙方在收到先期技术补偿费100万元后,应向祝强公布M-19甲醇的配方,技术完全交底(包括1、2、3号方案及微量添加剂配方)使其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国家普通汽油指标,生产成本低于普通汽油批发价格。 2001年12月10日,祝强为王方茂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方茂先生M-19甲醇汽油1号、2号、3号技术配方和微量添加剂配方资料及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资料。祝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王方茂提供价格100万元的住房一套。 另查:原审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涉案技术资料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根据王方茂提交给祝强的包括M-19配方在内的技术资料无法完成对M-19甲醇汽油的动力性、经济性、排放特性、符合特性、抗爆性等技术指标进行鉴定。主要原因为:1、提交的配方不完整。2、配置工艺无法获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终止履行所签《技术及商业合作合同》、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书,被上诉人祝强不得在任何场合或以任何理由披露或使用涉案技术方案; 二、上诉人王方茂补偿被上诉人祝强人民币75万元( 200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55万元),如未如期履行上述任一支付义务,上诉人王方茂自愿按照(2004)海民初字第6612号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自2006年9月19日起生效;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10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由被上诉人祝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觅管通会员服务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