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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毓龙、宗文龙诉中华书局、杭州萧山古籍印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上诉案


  委托代理人杨央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
  法定代表人宋一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央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古籍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王石弄。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燕虹(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六和国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植物园桃园岭一号。
  法定代表人宗文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AB-10楼。
  法定代表人释永信,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央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作协议纠纷
  上诉人骆毓龙、宗文龙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1998年2月9日,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下称少林基金会)与浙江六和国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六和广告公司)就在大陆地区出版《少林武功医宗秘笈》一书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大师为主,组织整理编写少林武功医术的稿件,大陆版本用《少林武功医宗秘笈》书名;六和广告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38万元人民币给少林基金会,以作授权之补偿;少林基金会授权六和广告公司全权负责落实大陆版本《少林武功医宗秘笈》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等出版事项。双方还对授权期限、样书、宣传等事宜作了约定。1998年4月9日,少林基金会出具授权书再次确认对六和广告公司在《少林武功医宗秘笈》编辑、出版方面的授权。1998年3月14日,六和广告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兹因大陆版《少林武功医宗秘笈》投资较大、周期较长。现授宗文龙、骆毓龙全权负责该书的出版及发行事宜。如因投入过大或特殊情况,而在出版、发行等方面出现骆、宗盈亏,与本公司无关。具体事项参见有关协议书。”1998年3月3日,骆毓龙与宗文龙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为保证《少林秘笈》版本的尽快出版,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骆毓龙主要负责该书运作中的资金调集、包装和公关等,宗文龙主要负责组织专门出版发行人才,对该书编辑、设计、印刷和对少林寺协调。……3.去掉该书出版的全部成本,所得利润分配方案为骆毓龙40%,宗文龙40%,公关费20%。考虑出书时间较长,利润按三种版本的阶段结算。双方还对促销活动和销售方案等作了约定。1998年3月12日,应骆毓龙的要求,骆光林以其妻蒋小华的名义将38万元通过银行汇票的形式支付给少林基金会。此后,骆毓龙又陆续支付185200万元,具体为:1.1998年3月28日支付《少林秘笈》编辑部房租10200元; 2.1998年3月27日,骆光林代骆毓龙支付5000元,收款人为宗文龙指定的代收人刘文沪;3.1998年4月17日,骆光林代骆毓龙支付15000元,收款人为刘文沪;4.1998年5月25日,骆光林代骆毓龙支付15000元,收款人为宗文龙;5.1998年6月29日,骆光林代骆毓龙支付20000元,收款人为宗文龙;6.1998年8月10日,骆光林代骆毓龙支付50000元,收款人为刘文沪;7.1998年12月12日,骆光林代骆毓龙支付20000元,收款人为刘文沪;8.1999年2月4日,宗文龙收到骆毓龙支付的50000元。1999年6月24日,国宝文化研究中心与中华书局就《少林武功医宗秘笈》一书的出版事宜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以中华书局的名义出版该书,所有的投资由国宝文化研究中心负担。杭州萧山古籍印务有限公司(下称古籍印务公司)为《少林武功医宗秘笈》一书的印刷商。之后,《少林武功医宗秘笈》一书以中国嵩山少林寺、国宝文化研究中心、中华书局的名义出版。2004年11月19日,少林基金会出具说明,再次明确未授权骆毓龙《少林武功医宗秘笈》一书的出版、发行权。六和广告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宗文龙。因双方对合作事项酿成纠纷,骆毓龙于2004年8月3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骆毓龙与宗文龙之间的合作协议;2.宗文龙退还骆毓龙已支付的款项计人民币565200元;3.五原审被告赔偿骆毓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32616.21元;4.依法分配骆毓龙享有的、被原审被告非法占有的150套未出售的《少林武功医宗秘笈》;5.五原审被告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骆毓龙与宗文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宗文龙返还骆毓龙人民币本息共计68万元,自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15万元,余款在2006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双方同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即“宗文龙返还骆毓龙人民币565200元,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287590元,合计人民币85279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由宗文龙直接支付给骆毓龙本案二审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骆毓龙放弃对中华书局、杭州萧山古籍印务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国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的诉讼请求。
  三、本调解书生效后,宗文龙与骆毓龙于1998年3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骆毓龙与宗文龙、中华书局、杭州萧山古籍印务有限公司、浙江六和国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之间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诉。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999元,由宗文龙负担12666元,骆毓龙负担6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9元,由宗文龙、骆毓龙各负担9499.5元(骆毓龙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99.5元,由宗文龙代付,骆毓龙已经预缴的上诉费18999元,全部退回)。据此,宗文龙还应支付给骆毓龙案件受理费3166.5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并支付给骆毓龙的二审特别授权代理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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