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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单之蔷诉北京出版社、北京野草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4104号 | 【裁判时间】 2007-01-11 |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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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单之蔷诉北京出版社、北京野草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4104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艳,女,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员工,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06号楼442号。 被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雨初,社长。 委托代理人纪江红,男,北京创世卓越文化有限公司总编辑,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6号眷15楼1106号。 被告北京野草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36号3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国,经理。 原告单之蔷诉被告北京出版社、北京野草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必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之蔷及其王晓艳、被告北京出版社委托代理人纪江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野草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之蔷诉称,我撰写了《四姑娘山》、《古人要看极高山》、《贡嘎山》、《稻成亚丁》四篇文章,四篇文章发表于《中国国家地理》杂志2003年9月“四川专辑”。北京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发行的《中国国家地理》下册中的三篇文章抄袭了我的上述四篇文章。其中,《四姑娘雪山》抄袭了《四姑娘山》、《古人要看极高山》;《贡嘎雪山》抄袭了《贡嘎山》;《亚丁三雪山》抄袭了《稻成亚丁》,抄袭时对原文进行了修改,并没有表明原文作者身份。抄袭总字数为5442字。北京出版社在2005年多次印刷发行侵权的《中国国家地理》,获利巨大,北京野草书店销售侵权图书,也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因此,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北京出版社和北京野草书店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判令北京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书,北京野草书店停止销售侵权图书;2、北京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3、北京出版社和北京野草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52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6000元)。 被告北京出版社辩称,认可抄袭单之蔷四篇文章的部分内容,但单之蔷主张的字数中应当扣除540字,实际抄袭字数只有4900字,我社同意按照《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的稿酬标准向单之蔷支付稿酬。由于抄袭内容仅占全书的极少部分,故不同意停止出版发行。我社主观过错不明显,可以当面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野草书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2003年9月,单之蔷创作的《古人要看极高山》、《贡嘎山》、《稻成亚丁》、《四姑娘山》四篇文章发表于《中国国家地理》“四川专辑”,署名为单之蔷。 2004年12月,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国家地理》上、中、下三册,总定价398元。下册中的《四姑娘雪山》抄袭了《四姑娘山》、《古人要看极高山》,抄袭字数约1700字;《贡嘎雪山》抄袭了《贡嘎山》,抄袭字数约2000字;《亚丁三雪山》抄袭了《稻成亚丁》,抄袭字数约1400字。抄袭的四篇文字均未署名。四篇文章抄袭总字数约5000字。 2006年3月10日,单之蔷在北京野草书店购买了一套北京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家地理》。 诉讼中,单之蔷称《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的稿酬标准是每千字500元,北京出版社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国家地理》上、中、下册,未经《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授权。 上述事实,有单之蔷提交的2003年9月《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中国国家地理》下册、购书发票,以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单之蔷作为《古人要看极高山》、《贡嘎山》、《稻成亚丁》、《四姑娘山》的作者,其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北京出版社在《中国国家地理》下册中的文章均未署名的情况下,未对文章的来源、内容等进行审查,致使剽窃单之蔷已公开发表的四篇文章的《四姑娘雪山、《贡嘎雪山》、《亚丁三雪山》得以出版发行,侵犯了单之蔷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于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的稿酬标准等因素,酌定经济赔偿的数额。因侵权情节并不严重,适用经济赔偿足以抚慰单之蔷的精神损害,故本院对单之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侵权内容在侵权图书中所占比例较小,禁止侵权图书销售有悖利益平衡,故单之蔷要求野草书店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单之蔷要求北京野草书店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野草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未删除侵犯原告单之蔷著作权的内容的《中国国家地理》下册; 二、被告北京出版社赔偿原告北京出版社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单之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单之蔷负担四百三十元;由被告北京出版社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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