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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罗大伟诉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9677号 【裁判时间】 2004-10-12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罗大伟诉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9677号


  被告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尹作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罗大伟起诉称:2003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同吉国旅BTITS”网站(网址为http://www.tjits.com)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摄影作品《孟姜女庙》,且未给原告署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作品使用费4500元及因维权支出的费用。
  被告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罗大伟许可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同吉国旅BTITS”网站(网址为http://www.tjits.com)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孟姜女庙》(许可使用期限为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北京同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大伟三千五百元;
  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元,由罗大伟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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