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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张铁军诉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1158号 | 【裁判时间】 2004-11-16 |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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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张铁军诉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21158号 被告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号院C座12F。 法定代表人王晓京,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铁军诉被告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星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瑛,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德、郑光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铁军诉称,我在研究、探讨国际文化艺术市场的基础上,经过2年多的思考,于1998年4月正式形成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简称《整合报告》)。1999年初,王晓京主动与我接触骗取《整合报告》,对其中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在文字顺序上加以前后调整,对个别表达加以扩展解释或缩写后,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简称《实施计划》)。世纪星碟公司网站上和《中演月讯》上的文章也是改编和汇编《整合报告》而成。王晓京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纪星碟公司未经我许可,对我的《整合报告》进行改编和汇编,且没有给我署名,侵犯了我对《整合报告》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现我起诉要求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演月讯》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43.27元。 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辩称,张铁军不能证明其是《整合报告》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实施计划》抄袭了《整合报告》,《中演月讯》上的文章没有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署名,故我方不同意张铁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整合报告》是张铁军创作完成,包括思想内容(约360余字)、主管部门、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构成、公司各部门工作与任务7大部分。其中公司各部门与任务部分又包括中华女子乐坊形象定位(约440余字)、乐队编制、招生管理办法及工作任务和发展方向(5项任务);音像事业发展部工作任务(10项任务);CI设计、印刷制作中心工作任务;服装、服饰设计制作中心工作任务;形象设计中心工作任务;外联、广告工作任务;中华乐坊艺术学校管理办法发展方向7小部分。中华乐坊艺术学校管理办法发展方向没有具体内容。 世纪星碟公司和王晓京提供的《实施计划》包括:“女子十二乐坊”乐队名称、图文标识与释义及品牌的保护(约1700余字);特点、宗旨及要求(约720余字);演出范围、对象及发展动向;招聘人员类别及乐队编制;相关签约条款、待遇及工作薪金详细条款;艺术指导及乐团训练事宜条款等6部分。 经对比,《整合报告》是由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以及业务定位等内容构成的一个成立公司的具体方案;而《实施计划》则是对女子十二乐坊名称、图文标志、演员形象定位的介绍,以及对具体节目内容的宣传。二者在篇章结构、全文基本内容及各部分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仅存在“女子”、“乐坊”等个别相同的文字。“乐坊”一词已于1991年在台湾被使用于“采风乐坊”。《中演月讯》上的文章没有出现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的署名。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整合报告》、《实施计划》、《中演月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整合报告》一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均没有就张铁军系该文的著作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张铁军对该文享有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原作品,应当使用原作品的内容。如果两个作品的基本内容不同,则不构成改编。本案中,《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的内容完全不同,《实施计划》并没有使用《整合报告》的内容,且二者的篇章结构和具体的表达形式也不相同。虽然二者中都出现了“女子”和“乐坊”等字样,但“女子”是通用词语,而“乐坊”二字并非张铁军独创,故《实施计划》并非改编《整合报告》而成。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演月讯》上的文章是王晓京或世纪星碟公司所为。因此,张铁军据此主张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侵犯其对《整合报告》享有的改编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的《实施计划》中不包括《整合报告》的内容或其中的片断,并非通过选择或编排《整合报告》或其中的片断汇集而成。因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也未侵犯张铁军对《整合报告》享有的汇编权。张铁军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并未使用张铁军享有著作权的《整合报告》的内容,因此无需为张铁军署名。对于张铁军就其署名权受到侵犯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铁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铁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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