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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张向东诉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2896号 【裁判时间】 2004-12-13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全文】

张向东诉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22896号


  张向东诉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简称始创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启超、路军芳,始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东诉称, 2002年7月4日,第29届奥运会会徽公开向社会招标后,始创公司组织人员设计不同的作品参与投标。当时,我在始创公司担任设计师,即与郭春宁合作,共同完成投标的设计创作任务。2002年国庆期间,郭春宁勾画出变化了的“京”字,我首先想到使用中国传统的印章将“京”字表现出来,并成功地运用电脑设计出一个包含“京”字的印章。始创公司将该作品投标后,于2003年8月3日以“中国印”的名称中标,成为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会徽标志。当月,我曾就“中国印”的署名问题与郭春宁及张武交涉,其间郭春宁和张武均承认了我的创作行为。然谑即垂鞠虻?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简称29届奥组委)和媒体的说明中,均未提及我参与设计创作、系该作品主要创作者之一的事实。故我起诉要求确认、表明我是始创公司提交29届奥组委会徽“舞动的北京”参赛设计方案(即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29届奥组委之前的设计方案)的原创作者之一,享有与始创公司公开确认的原创作者郭春宁同等的权利;始创公司在公开场合、同等媒体上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5万元。
  始创公司辩称,“舞动的北京”设计方案著作权完全归属于29届奥组委,且其中的篆刻表现方式并非张向东提出,张向东不是原创作者,故我公司不同意张向东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张向东提供如下材料:
  1、银行工资对帐单、《武汉晚报》专访及律师对记者的调查笔录、谈话录音、乔旭红和郭剑鸣的证言,以证明其是“舞动的北京”设计方案的原创作者之一;
  2、网站下载资料,以证明始创公司从未提及其是“舞动的北京”设计方案的原创作者之一;
  3、获奖作品一份、安瑞科创作工作笔记、始创公司CI组照片及始创公司通讯录,以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设计能力参与会徽设计;
  4、《辞海》中“篆刻”的解释及其创作的篆刻形式的“一”字原稿,以证明印章效果是其加入;
  5、另一参赛者提交的“京”字方案,以证明印章效果是“舞动的北京”中标的关键;
  6、火车票、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损失。
  始创公司认可材料1中银行工资对帐单和谈话录音、材料2、材料3中安瑞科创作工作笔记、照片和通讯录、材料4中《辞海》内容、材料5、材料6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力均提出异议;以材料1中涉及的记者和郭剑鸣没有到庭作证,不知获奖作品是否张向东创作,从未见过材料4中的“一”字方案为由,对其提出异议。
  鉴于材料1中涉及的记者和郭剑鸣没有到庭作证,乔旭红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材料3中的获奖作品和安瑞科创作工作笔记、材料5中的“京”字方案与本案诉争作品无关;材料4中的“一”字方案无法显示形成时间;材料6不能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故本院对上述材料均不予认定。对始创公司没有异议的材料,本院予以确认。
  始创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7、部分主要作品目录,以证明实力雄厚;
  8、《北京2008奥运会形象设计策划书》部分内容、郭春宁证言及创作手稿、冯志、郭缜、孙永健和刘岳的证言、崔午正证言附财务报表、李树旺证言附辞退审批表和考勤表、飞白素材、中标奖发票、2份加底衬的“京”字方案及字典对“原创”一词的解释,以证明张向东不是“舞动的北京”参赛方案的原创作者,且篆刻形式并非其创意;
  9、邀请函、参赛报名表及参赛作品,以证明“舞动的北京”方案著作权归属于29届奥组委;
  10、张向东设计的书法形式的“一”字方案,以证明其设计水平低下,其作品未代表公司参赛。
  张向东认可材料7、材料8中的中标奖发票和字典内容、材料9的真实性,且认可其中的“京”字是郭春宁创作;以不能证明《北京2008奥运会形象设计策划书》的形成时间、大部分证人是始创公司员工,与始创公司有利害关系,且所有证人证言极其相同为由,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否认材料8中加底衬的“京”字方案和材料10是自己的设计。
  鉴于始创公司的证人中有2位并非其员工,张向东也不能证明该2人与始创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不能就证人证言的内容提供反证,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以及张向东就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材料予以认证。由于始创公司不能证明《北京2008奥运会形象设计策划书》和加底衬的“京”字方案的形成时间,且张向东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2年7月4日,29届奥组委向社会公布《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设计大赛规则》(简称《大赛规则》),公开招标第29届奥运会会徽。其中要求每位参赛者应就各自提交的方案签署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并且在第五部分“提交作品的处理和作品著作权”中规定“参赛者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参赛设计方案所拥有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组委会”。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包含在《北京2008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设计大赛邀请函》(简称《邀请函》)中,其中第二条规定“承诺人自签署本承诺之日起,即一次性、不可撤销地将其对参赛设计方案所拥有的著作权,及其对参赛设计方案一切图象的或立体的表现物的全部权利,全部转让给组委会。承诺人保证其本人或原创作者放弃其对参赛设计方案的署名权。”此次大赛面向的对象通过与奥组委联系可以取得该《邀请函》。
  始创公司取得《邀请函》后,开始组织其员工设计不同的作品,参与投标。10月8日,始创公司将涉案作品的初稿命名为“舞动的北京”,与其他方案一起提交29届奥组委。
  2003年8月3日,“舞动的北京”经过多次修改后中标,成为第29届奥运会的会徽标志,名为“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为此,始创公司获得中标奖金20万元。同时,始创公司向媒体介绍郭春宁为涉案作品的主要设计者。
  张向东自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5日在始创公司工作。在本案中,张向东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涉案作品设计过程中实施了创作性劳动。
  本院认为,涉案“中国印•舞动的北京”是始创公司为参与第29届奥运会会徽投标而设计。依始创公司签署的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第二条及《大赛规则》的约定,任何参赛单位,包括本案始创公司,对其参赛设计方案不再拥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29届奥组委,任何人不享有该作品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即涉案作品不论经过任何阶段,一旦产生权利就归属于29届奥组委。
  张向东系始创公司员工,其行为要受到始创公司向29届奥组委签署的著作权转让承诺函的约束。即在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29届奥组委、始创公司对涉案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权的前提下,张向东不应取得对该作品的任何著作权,包括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亦不存在张向东与始创公司是否有权利的划分问题。
  对于张向东主张其为原创作者之一,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的工作属创作性劳动,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向东请求本院依法确认其为涉案作品的原创作者之一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而亦不支持张向东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并在公开场合、同等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向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张向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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