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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孙机诉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署名权侵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29945号 【裁判时间】 2004-11-19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全文】

孙机诉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署名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29945号


  孙机诉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署名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机的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徐吉军本人及其与陈高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嘉宁、周晓茹,宁波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郑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机诉称,2002年10月,宁波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陈高华和徐吉军主编的《中国服饰通史》一书,该书未经许可使用了我著作的《中国圣火》一书中的图片,且未注明出处。陈高华和徐吉军剽窃了我的作品,宁波出版社明知该书是侵权作品仍然出版,共同侵犯了我的署名权。现起诉要求陈高华、徐吉军和宁波出版社在《光明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陈高华辩称,作为主编,我负责文字部分,图片由徐吉军负责,故我不同意孙机的诉讼请求。
  徐吉军辩称,孙机书中的插图只是其将文物图片按原貌进行简单的清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该图的绘画风格与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一书上的相关图片如出一辙。即便如此,我们仍寄送了样书和图片使用费,并在后记中对孙机表示了谢意,应属于合理引用。因此不同意孙机的诉讼请求。
  宁波出版社辩称,同意陈高华和徐吉军的答辩。此外,出版协议中有关于著作权责任的明确约定,我社没有侵权,不同意孙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孙机著的《中国圣火》一书,书中有一幅名为“《女史箴图》中戴步摇的妇女”的插图。在与徐吉军和出资人签订出版协议之后,宁波出版社于2002年10月出版发行了陈高华、徐吉军主编的《中国服饰通史》一书,其中“《女史箴图》中戴步摇的妇女”一插图与《中国圣火》完全相同,但没有注明出处、绘制者,只在书“后记”中注明孙机为该书提供了部分图片。孙机否认提供图片并许可使用。宁波出版社曾向孙机汇付图片使用费,但被孙机退回。
  另,陈高华、徐吉军提出涉案插图是照着文物照片清绘的,源自沈从文编著的《中国古代服饰研究》一书中的“《女史箴图》宫女雙鬟”插图,但经对比,两图在人物发式、顶饰图案、领形等处均存在差异。
  以上事实,有孙机提供的《中国圣火》、《中国服饰通史》,有徐吉军提供的《中国古代服饰研究》,有宁波出版社提供的出版协议、汇款取款通知单,以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圣火》一书署名孙机著,其中名为“《女史箴图》中戴步摇的妇女”的插图并未另行署名,如无相反证据,则应认为该插图的作者亦为孙机。陈高华、徐吉军虽主张涉案插图源自沈从文编著的《中国古代服饰研究》一书中的插图,但经比较,两图差别较大,故该书不足以否定孙机的涉案插图作者身份。陈高华、徐吉军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插图另有绘制者。因此本院认定涉案插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孙机依法对该插图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有表明自己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中国服饰通史》一书中使用了涉案插图,但只在书“后记”中注明孙机提供了部分图片,由于书中插图众多,这种注明方式并不能表明孙机是涉案插图绘制者的身份,也不能表明此种使用属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因此陈高华、徐吉军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孙机主张署名权被侵犯,于法有据。主编的内部分工不能对抗第三人,陈高华、徐吉军作为《中国服饰通史》一书的主编应当共同承担侵犯孙机署名权的民事责任。
  孙机著的《中国圣火》一书出版在先,宁波出版社也知晓孙机是部分插图的作者,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其完全可以通过细致审查而避免上述侵权结果的发生。由于宁波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亦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孙机要求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孙机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高华、徐吉军、宁波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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