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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1171号 【裁判时间】 2004-12-2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11171号


  原告李旭光诉被告北京红袖添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袖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旭光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周佳丽和红袖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旭光诉称:《急转弯》系原告原创文学作品,原告将其在“中国文学论坛”(www.china-wenxue.net)上发表,并注明“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必究”。2005年6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hongxiu.cn)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了原告的作品《急转弯》,并以原告的名义发表声明“A级授权”。被告所经营的www.hongxiu.cn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上传原告作品并伪造原告授权声明的作法,是对原告合法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www.hongxiu.cn)上由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文学作品《急转弯》;2、在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被告红袖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李旭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急转弯》作者;2、答辩人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刊登作品,没有过错;3、被答辩人没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被答辩人支付的证据保全费,与答辩人的行为无关,即该损失与答辩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5、没有法律支持该类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6日,网民“月光一线”于“中国文学论坛”(网址为www.china-wenxue.net)首次发表《急转弯》一文,署名为李旭光,并注明“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必究”。6月18日10时12分,《急转弯》一文在中国文学论坛上进行最后一次编辑,同日10时18分,该文即以作者A级授权的方式出现在红袖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hongxiu.cn)上。
  红袖公司是一家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以发表原创作品为宗旨,通过网络接受用户的投稿,其根据用户提供的资料,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查。A级授权声明是用户在投稿时进行的自主选择,其内容为:“我谨保证我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且此作品系首发于红袖添香网站。我同意红袖添香作为此作品版权的独占代理人。在撤销本委托之前,我不再将此作品投给其他媒体,有关此作品发表和转载等任何事宜,由红袖添香全权负责。未经红袖添香转授权,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上述事实,有李旭光提供的公证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就小说这种文字作品而言,多以纸媒体的形式公之于众,作者本人难以自我完成。如出版,可提交书籍及相关的出版合同用于证明作者身份;如登报,可提交报纸及稿费清单用于证明作者身份;在侵权人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确定作者身份。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发表、传播等均可由作者本人以数字化的形式完成,由此,如作者主张特定作品的侵权问题,作者应当首先承担证明自己身份的责任,明确自己与作品之间存在排他的、固定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案《急转弯》一文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发表的,署名为“李旭光”,原告李旭光若主张红袖添香侵权,首先应证明其本人即为《急转弯》作者李旭光,但本案中,李旭光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李旭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旭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十元,由原告李旭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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