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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0200号 | 【裁判时间】 2006-11-01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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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0200号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穆积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以来,原告开发了一卡通系统系列应用软硬件,并对一卡通系统V1.0等二十六个软件(软件名称、登记号及证书编号详见本调解书附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还配套设计、生产了读写器、圈存机、节水控制器、POS机等硬件产品(有关硬件产品所主张的权利为硬件产品内所运行的软件程序,属于我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软件著作权权利)。原告研发、销售上述软硬件产品期间,被告穆积和自2002年3月至2006年2月在原告公司担任技术总监、研发部经理。穆积和于 2006年2月21日辞职后于2006年4月中旬与案外人北京金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并以“校园一卡通信息平台技术”作为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作价127.5万元出资。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8日在其网站上销售一卡通系统(含“校园一卡通信息平台技术”)相关软硬件产品,包括:公共数据库平台、清算平台、报到系统、学杂费管理系统、综合消费系统、注册系统、宿舍管理系统、相片采集系统、读写器、圈存机、节水控制器、POS机等,而且还陆续吸收原告员工到其公司任职。穆积和知悉我公司上述软硬件的核心技术及经营情况,其从我公司辞职仅一个多月,即以“校园一卡通信息平台技术”作为自有非专利技术出资,而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自成立即在网站上销售一卡通系统(含“校园一卡通信息平台技术”)相关软硬件产品,并称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不符合该系列软硬件产品研发的正常合理过程。海天爱德公司销售的一卡通系统(含“校园一卡通信息平台技术”)相关软硬件产品,基本对应了我公司一卡通系统系列应用软硬件产品,与我公司一卡通系统系列应用软硬件产品相同,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一卡通系统系列应用软硬件的侵权行为;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 357 096万元;3、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穆积和尚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穆积和承诺就涉案二十六个软件(软件名称、登记号及证书编号详见本调解书附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进行使用; 二、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就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前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及穆积和与涉案二十六个软件相关的一切行为(亦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已在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原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相关行为)不再予以追究; 三、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及穆积和三方互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经营过程中不对对方进行针对性宣传; 四、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穆积和就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一卡通”业务已经签约的客户承诺在“一卡通”业务范围内不再与上述客户发生商业往来; 五、北京海天爱德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补偿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八万元整(于2006年11月3日前支付); 六、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五元及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均由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6年10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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