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觅法网 > 案件大全      打印本页

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诉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刘洪川,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金万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忠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双塘小区6栋6221房。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图行天下公司)、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图行天下公司)诉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金启元公司)、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精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7月至8月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图行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来、花雷,新图行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来、刘洪川,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梅、罗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图行天下公司和新图行天下公司诉称,新图行天下公司斥巨资历数年开发出“Go2Map-Mapping Information Platform天下-地图信息平台系统(简称Go2Map-MIP) V6.0”软件,于2002年5月26日首次发表,2003年4月18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3年5月20日,新图行天下公司授予图行天下公司对该软件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2004年2月18日,我们发现精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多业务公用IC电话机上使用Go2Map-MIP软件产品并通过网站对该产品进行宣传。经交涉,精伦公司提出其所用软件系从金启元公司购得。经调查,金启元公司的3个股东均系我们的离职人员,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精伦公司通过租用服务器获得图行天下公司为期一年的地理信息服务期间,一直与我们当时的销售代表,现在金启元公司的股东之一金仲河联系,因此我们认为精伦公司与金启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立即停止对Go2Map-MI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Go2Map-MIP软件并销毁所有侵权复制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68308.35元。
  金启元公司和精伦公司辩称,精伦公司所用软件是金启元公司独立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通用地图系统Java版V3.0(简称GS-GMS for Java)”软件,我们并没有侵犯新图行天下公司的著作权,且没有证据证明图行天下公司有权利提起诉讼,故我们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新图行天下公司是2002年5月26日首次发表的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2003年5月20日,其作为甲方与图行天下公司(乙方)签订关于该软件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销售、出租等方式使用该软件,乙方享有对该软件的专有使用和再许可权,甲方保留自己使用该软件的权利;甲方授权乙方在许可范围内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代甲方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即有权代表甲方直接采取救济措施,包括使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等内容。诉讼中,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一致表示,只有该二公司享有对该软件的使用权和再许可权。
  2004年3月19日,长安公证处根据图行天下公司的申请对北京百盛购物中心前IC电话亭“精伦信息公话”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精伦公司提供的IC卡终端信息服务具有宾馆饭店的电子地图查询等功能。
  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主张实现上述功能系使用Go2Map-MIP软件的结果。金启元公司则提出是以GS-GMS for Java软件作为底层平台来实现精伦公司所提需求的,并未使用Go2Map-MIP软件。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现场演示与比对。结果如下:(1)运行GS-GMS for Java软件处理相应数据,能够再现公证书记载的功能。(2)GS-GMS for Java与Go2Map-MIP使用完全不同的开发语言,源程序不同,运行环境也不同。(3)Go2Map-MIP的文档包括《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数据规范说明书》、《Go2Map-MIP高级开发指南》、《Go2Map-MIP安装及配置用户指南》和《地图服务(WMSP)参考手册》,该5本文档均落款新图行天下公司。GS-GMS for Java的文档包括《应用开发指南》、《地图服务器运行环境》、《安装配置手册》、《矢量地图数据规范》,均为电子版,每页均标有金启元公司的名称。其中,两个软件的《应用开发指南》均由“概述”、“术语”、“地图应用系统模型”、“WMSP/1.1规范”、“ WMSP/1.1地图服务参考手册”五章顺序排列组成,后者删减了前者部分章节的部分内容,替换了软件名称和参数,其他表达完全照搬。(4)在金启元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载有GS-GMS for Java程序的光盘中发现了Go2Map-MIP中的3个功能模块(动态连接库文件,属生成代码),但这3个功能模块独立存在,与运行GS-GMS for Java无关。金启元公司提出该模块系从图行天下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获得,由操作人员误拷入。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承认其网站上有该模块,但提出网站地址及存放文件的目录从未对外公开,也未授权任何人下载、分发这些文件。其未就诉讼中发现的金启元公司上述下载行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图行天下公司曾以在IE地址栏内输入“mip6/mapProcess_ go2map.asp”等字符的形式,登陆到精伦公司能够实现地图查询功能的网页,并以此认为精伦公司服务器上安装了Go2Map-MIP。精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图行天下公司并非正常登录其网站,地址栏内的字符可随意设置。
  另查明,金启元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5日,其股东雷忠英、张虓钢、金仲河曾分别在图行天下公司任栏目制作、业务部销售员、业务总监,并先后于2001年12月、2002年11月、2003年4月被解聘。
  2004年6月15日,金启元公司获得了GS-GMS for Java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中记载该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3年8月8日。金启元公司提出该软件可提供给精伦公司以外的其他客户使用。
  根据精伦公司的需求及设计要求,图行天下公司曾于2001年12月,以新图行天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另一软件G2MEngine(Mapping Application Developing Platform) V5.0(简称G2MEngine)为其提供了为期一年的公用多业务IC卡终端地理信息服务。期满后,双方未续约。
  以上事实,有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程序及有关文档、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公证书、劳动合同、公用多业务IC卡终端地理信息服务合同,有金启元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程序及有关文档,以及双方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图行天下公司是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图行天下公司通过与新图行天下公司签订合同,获得了对该软件排他性的使用权,据此也有权对发生在其使用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精伦公司和金启元公司的相关答辩本院不予支持。
  就程序而言,鉴于金启元公司提供的GS-GMS for Java源程序与Go2Map-MIP源程序完全不同,且运行GS-GMS for Java程序对相应数据进行处理,能够重现公证书中记载的各项功能。新图行天下公司也未就“精伦信息公话”服务所使用软件的程序内容提供其他证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提供信息公话服务时使用新图形天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Go2Map-MIP程序。
  仅凭图行天下公司自行在IE地址栏内输入的部分字符 “mip6/mapProcess go2map.asp”与Go2Map-MIP软件的名称相似,不能得出有关程序相同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精伦公司服务器中安装了Go2Map-MIP软件的程序。
  综上,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主张精伦公司和金启元公司侵犯其对Go2Map-MIP程序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诉讼中发现金启元公司有下载复制Go2Map-MIP中3个功能模块的行为,但该行为与其将GS-GMS for Java提供给精伦公司用于信息公话服务没有关联,同时新图行天下公司和图行天下公司并未明确就此提出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程序的有关文档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Go2Map-MIP软件的著作权人是新图行天下公司,该软件的文档《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上也明确标注了新图行天下公司的名称,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新图行天下公司是该软件文档的著作权人。金启元公司删减新图行天下公司该软件文档的部分内容,简单替换软件名称和参数等文字,照搬其他表达,然后将其当作自己软件的文档,侵犯了新图行天下公司对该软件文档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将综合考虑金启元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文字数量、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等,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鉴于GS-GMS for Java软件的著作权人是金启元公司,上述侵权文档由该公司制作并署有其名称。精伦公司只是经许可使用该软件,没有证据证明精伦公司对上述侵犯新图行天下公司文档著作权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新图行天下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金启元公司上述侵犯文档《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著作权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图行天下公司依据合同获得的对Go2Map-MIP软件的使用权,因此图行天下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Go2Map-MIP应用开发指南》著作权的“通用地图系统Java版V3.0”《应用开发指南》文档;
  二、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向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三、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四、驳回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93.1元,由北京图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图行天下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193.1元(已交纳),由金启元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返回原文


文章出处:http://www.34law.com 觅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