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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9416号 【裁判时间】 2006-12-2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全文】

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9416号

  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索里,北京市中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点公司)诉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点公司委托代理人靳索里,被告视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点公司诉称:2005年9月左右,原告在被告网站的KTV论坛上(网址为:www.ktv-shine.com)发现有两篇诋毁原告商誉的文章《京城KTV厂家演义》和《神州KTV厂家演义》。在此文章中,被告通过三种手段恶意诋毁原告:1、采用侮辱性文字:被告将原告名字“视点”以谐音方式写成“屎点”,两篇文章中共计70处;2、捏造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誉;3、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致歉文章持续一个月,消除影响;2、请求判令被告在北京青年报刊登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
  被告视翰公司辩称:原告称在被告网站的KTV论坛上发现有不同程度抵毁原告商誉的文章,对此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1、没有证据证实出现在答辩人公司网站KTV论坛上的《京城KTV厂家演义》和《神州KTV厂家演义》的作者是答辩人公司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即对方无证据证明是我方的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起诉前从未向我方发出删除提示;3、我方早在2005年12月30日对文章自行进行了删除;4、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所谓的巨大经济损失,且此种损失系答辩人造成;5、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所谓的商誉贬损系答辩人造成;6、答辩人网站上论坛文章,均为自由登载;法律没有规定,网站管理者对公共网络用户在其网站所发表的任何文章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原告认为“屎点”具有特定指向,即表明是指原告企业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
  视点公司和视翰公司均是两家经营KTV设备的公司。
  据(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记载,2005年12月28日在视翰公司的网站上(网址为:www.ktv-shine.com)出现《京城KTV厂家演义》、《神州KTV厂家演义》两篇文章,两篇文章均无署名;在这两篇文章当中,有多处对比“屎点”公司与视翰公司的内容,例如:(1)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十五回“通州有一家叫欢乐时光,早先与屎点合作……而将屎点的退货,……找到了视翰,视翰在三天内保证了其正常开业”;(2)在《神州KTV厂家演义》第三回“像九久红两个店,168间房,都给了视翰,有一个30个点的场子,屎点都30块钱一个点了,还是被视翰做了”;(3)在《京城KTV厂家演义》第四回“玩命的黑用户呗”、“屎点的市场几乎大溃退”、“连好乐迪以前一直用屎点的系统,是屎点吹大牛的地方,竟然反水了,在浦东的新店75间房和视翰签合同了”。
  依据(2005)海证民字第9961号公证书第15页第6行,上海浦东最大的是量贩式KTV—金碧辉煌也使用了屎点的产品,另依该公证书第61页倒数第8行,浦东有个金碧辉煌最早就使用了屎点的VOD点歌系统。
  1999年11月16日,视点公司与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签订了《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上海金碧辉煌娱乐总汇购买视点公司JOYOK全电脑点歌系统。2005年12月13日,视点公司与上海好乐迪浦东二店签定综合娱乐服务系统安装合同,由视点公司为上海浦东二店提供MOJO综合娱乐服务系统。
  视点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视点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购销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通过审查视翰公司网站上的涉案两篇文章的内容和视点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此文中的“屎点公司”即为本案的原告视点公司,此文有损视点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虽然此文并无署名作者且视翰公司辩称对此予以否认,但该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如IP地址)证明此文的创作与发表系案外人的行为,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视翰公司发布上述两篇文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视翰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视点公司要求赔偿五十万元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视翰公司的侵权程度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再全部支持视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其网站(网址为:www.ktv-shine.com)上涉案文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视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三十万元及合理费用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高凤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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