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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李宝房职务侵占案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1999)黄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时间】 1999-01-11
【审理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全文】

李宝房职务侵占案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黄刑初字第28号

因涉嫌职务侵占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一月五日被取保候审,现住黄骅市党校家属院。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被告人李宝房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董国楼独任审判,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宝房将黄骅市周东渤海油毡厂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发往武汉市汉口区的2211卷油毡(价值60000元)全部销售后,侵占货款35000元,案发后已追回发还厂方。
  被告人李宝房对以上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五、六月间,被告人李宝房在任黄骅市周东渤海油毡厂业务员期间,将该厂发往武汉市汉口区的2211卷油毡(价值60000元)全部销售,除去李宝房在武汉市的合理费用25000元外,被告人李宝房将32550元货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回,发还厂方。
  黄骅市周东渤海油毡厂厂长刘焕田、职工刘恩华证明该厂发往武汉市油毡的数量、价值及销售后李宝房未给厂方寄回货款的情况。铁路货物运单证明周东渤海油毡厂运往武汉市油毡的数量,支据证明李宝房之妻王云华于九八年六月、七月领取李宝房工资的情况,被告人李宝房职务侵占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宝房退回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电话机号码卡一张(价值800元),由其亲属代为归还货款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一款、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宝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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