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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吴垒职务侵占案 | |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518号 | 【裁判时间】 2006-09-07 |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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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吴垒职务侵占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2518号 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5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垒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垒于2004年11月份以来,在担任北京世纪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公司货款结回后非法占为己有,共计30000余元,后将货款用于个人购买汽车及挥霍。2005年6月21日,经北京世纪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调查,被告人吴垒承认其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被告人吴垒于2005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农村信用社万泉路分社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证明、证人许立府、李云秀、郭英俊、刘宝岭、高春燕、王红艳、张景荣、张玫、陈秀荣、汪菊、霍沁燕、武鑫磊证言、北京世纪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垒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吴垒犯罪以后在其单位北京世纪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时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垒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向被告人吴垒追缴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五千零一十二点九五元,发还北京世纪康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