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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张立刚职务侵占案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时间】 2006-09-26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全文】

张立刚职务侵占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43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经诉字(2006)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刚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刚于2006年1月13日晚,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大菊胡同32号,将自己负责驾驶的本单位车牌号码为“京AM5748”的蓝色捷达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8 200元)开走,并以6000余元的价格售出,将车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张立刚于2006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归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告人张立刚的身份材料,证人张文森、井旭龙、李天岳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海湾绿洲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车辆管理规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刚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销赃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立刚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立刚自愿认罪,涉案财物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立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立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11月15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立刚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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