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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滨职务侵占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回滨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回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回滨在担任北京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门店经理期间,于2005年10月至1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房屋租赁全程代理合同及房屋代理租赁合同的手段,分三次骗取公司支付给客户的租房款共计人民币53000元。被告人回滨后被查获归案。另,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回滨家属退赔人民币54000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回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辉、冯淑萍、包福荣、王林尧、王蕊、高立军、杨淑霞、聂春雪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职务证明,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滨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回滨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帮助退赔,故对被告人回滨所犯职务侵占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回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8日起至2007年6月7日止)。
   二、在案之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将其中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发还北京天宏东达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余款发还被告人回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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