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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骏展加油站诉王秀萍借款纠纷上诉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89号 【裁判时间】 2004-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骏展加油站诉王秀萍借款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89号


  委托代理人张英,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骏展加油站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骏展加油站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骏展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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