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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陈炽辉诉林英离婚纠纷上诉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文号】(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0号 【裁判时间】 2004-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陈炽辉诉林英离婚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0号


  上诉人陈炽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炽辉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04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上诉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炽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上诉人陈炽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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