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夹 | 打印 | 页内查找 | 字体: 大 中 小 |
| 【案例名称】陈炽辉诉林英离婚纠纷上诉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二审 |
| 【裁判文号】(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0号 | 【裁判时间】 2004-00-00 |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全文】 陈炽辉诉林英离婚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0号 上诉人陈炽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炽辉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04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上诉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炽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上诉人陈炽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觅管通会员服务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