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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姚儒英诉四川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时间】 2006-11-16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姚儒英诉四川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885号


  委托代理人邓海清,男,成都军区退休干部,住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x号。
  被告四川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国家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雷东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微,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青,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姚儒英与被告四川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儒英撤回对四川安德鲁森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310,减半收取5 15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 155元,其他诉讼费3 093元,共计8 248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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