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夹 | 打印 | 页内查找 | 字体: 大 中 小 |
| 【案例名称】邹林诉范小芹专利侵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910号 | 【裁判时间】 2006-11-20 |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全文】 邹林诉范小芹专利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910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邹林与被告范小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林撤回对范小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 557元,减半收取1 778.5元,其他诉讼费1 067.1元,共计2 845.6元,由邹林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1 778.5元退还给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