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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容中尔甲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648-1号 【裁判时间】 2006-11-14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容中尔甲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648-1号


  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奕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中尔甲与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容中尔甲于2006年11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容中尔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容中尔甲撤回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容中尔甲撤回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其他诉讼费1293元,共计3448元,由原告容中尔甲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5元,退还给原告容中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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