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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容中尔甲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648-1号 | 【裁判时间】 2006-11-14 |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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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容中尔甲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648-1号 委托代理人黄春海,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奕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容中尔甲与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容中尔甲于2006年11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容中尔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容中尔甲撤回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容中尔甲撤回对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东新飞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其他诉讼费1293元,共计3448元,由原告容中尔甲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155元,退还给原告容中尔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