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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陈岗诉杨兵文专利侵权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时间】 2006-11-14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陈岗诉杨兵文专利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7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岗与被告杨兵文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陈岗于2006年11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兵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杨兵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岗撤回对杨兵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858元,减半收取929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1 929元由陈岗承担。剩余受理费929元退还陈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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