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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陈岗诉杨兵文专利侵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764号 | 【裁判时间】 2006-11-14 |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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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陈岗诉杨兵文专利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7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岗与被告杨兵文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陈岗于2006年11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兵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岗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杨兵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岗撤回对杨兵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858元,减半收取929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1 929元由陈岗承担。剩余受理费929元退还陈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