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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诉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文号】(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号 【裁判时间】 2007-03-12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全文】

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诉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金川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远帆,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英,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65号308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好芳邻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慧,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怀,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英,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0元减半为人民币2,905元,由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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