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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周庆、赵勇诉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时间】 2006-12-04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文】

周庆、赵勇诉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453号


  本院在审理周庆、赵勇与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庆、赵勇于2006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庆、赵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庆、赵勇撤回对北京时代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 160元,减半收取8 080元,其他诉讼费4 878元,共计12 958元由原告周庆、赵勇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 080元退还给周庆、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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