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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绍兴县华越印花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文号】(2006)浙民三终字第120号 【裁判时间】 2006-08-08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文】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绍兴县华越印花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天成、沈建萍,浙江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华越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镇柯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东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宏华公司又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华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上诉人宏华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二○○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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