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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孔令琪诉浙江大学商贸服务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二审 |
| 【裁判文号】(2006)浙民三终字第17号 | 【裁判时间】 2006-05-30 |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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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孔令琪诉浙江大学商贸服务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17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霖、李建国,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商贸服务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桑健,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康乾磁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10月8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准予注销登记)。 上诉人孔令琪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令琪于2006年5月3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令琪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令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上诉人孔令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