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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云清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077号 | 【裁判时间】 2004-08-16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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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云清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50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云清(个体字号为: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其基于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号为ZL96103882.9的“自动烹调设备”发明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故于200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0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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