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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尔斯·比利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一审 |
| 【裁判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04980号 | 【裁判时间】 2004-05-13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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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尔斯·比利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49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查尔斯·比利奇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查尔斯·比利奇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 453元,减半收取,由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 227元(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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