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夹 | 打印 | 页内查找 | 字体: 大 中 小 |
| 【案例名称】中国标准出版社诉黄远东、李骏带出版合同纠纷重审案 | |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审判程序】重申 |
| 【裁判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1070号 | 【裁判时间】 2004-06-14 |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全文】 中国标准出版社诉黄远东、李骏带出版合同纠纷重审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1070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诉被告黄远东、李骏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4月12日受理,同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3年9月5日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黄远东和李俊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以证据尚需补充为由,于200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远东、李骏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撤回对被告黄远东、李骏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 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

| 觅管通会员服务 |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