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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炽辉诉林英离婚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陈炽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炽辉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04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上诉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炽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上诉人陈炽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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