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远帆,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英,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65号308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好芳邻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5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曰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慧,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怀,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慧英,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0元减半为人民币2,905元,由上诉人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