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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代淑娟,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永文,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一街2号倍特科技苑8-4-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庚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薇,女,xxxx大学讲师,住北京市xx区x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铁成铁道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0月30日向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并于2006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原告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 910元,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3 910元由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其他诉讼费2 000元退还成都高知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李峥嵘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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